2014年4月份,本案当事人殷某同山东的岳某决定合伙做生意,从事混凝土加工的合伙,殷某只负责出资,岳某负责出资和管理,利润双方对半分,合伙一年后,殷某认为岳某账目不清,双方在利润分配上发生重大分歧,于是殷某决定退伙。双方约定由岳某退还殷某合伙退股款50万元,并约定在2015年7月之前返还所有退股款。
到期后,岳某告知殷某因资金周转问题,其暂时不能返还该款,殷某介于朋友面子,一直未向其催讨。
2017年6月底,殷某担心诉讼时效问题,找到本律师,想要走法律程序拿回该笔退股款。
由于该案的管辖权在山东,且岳某又是山东人,在本地没有财产,要拿回该笔款项会有较大难度。
本律师在收到材料后第一时间起草诉状并联系山东峄城区人民法院,邮寄了诉讼材料,在收到回寄的立案通知书后立即联系合作的律师协助查询财产线索,终于在江苏查到对方的房产信息,以最快速度要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。
开庭当天,双方达成和解,案件顺利办结。